冀工信科〔2012〕546號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滄州市石油化工局,省屬企業:
為實施工業強省戰略,推進工業提升計劃,規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各地市要結合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加快建設工業強省的實施意見》(冀發〔2012〕13號),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培育、認定工作。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2年12月14日
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工業強省戰略,推進工業提升計劃,規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促進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主要工業行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聯合負責全省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負責本區域示范企業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企業具有河北省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有中方控制權;
(三)已認定為市級以上(含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
(四)技術創新成果實際應用成效顯著;
(五)近三年內應取得一項以上已受理發明專利并已進行成果轉化實施;
(六)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示范企業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地方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新產品、新技術(工藝)開發能力強,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利潤率逐年增加,新產品產值率保持在30%以上。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和示范作用。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在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企業向其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屬企業可擇優推薦本級或下級企業,并將推薦企業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包括:
1.《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見附件);
2.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3. 工業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B107-1)、工業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B107-2);
4.技術創新成果鑒定證書、省級以上(含省級)新產品鑒定證書、技術創新成果應用證明、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或受理、公示證明;
5. 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三)上述申報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電子版。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組織審查、初評,并對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擬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聯合,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授予“河北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原則上從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中產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名單及發展情況將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情況,通過其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省屬企業直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對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在技術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申報、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培育、工業新產品開發等產業技術創新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 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每年集中認定和授牌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聯合,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評價,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撤消稱號、發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條 已經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摘牌外,暫停其所在設區市下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財政主管部門聯合,可比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市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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