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委、財政局,有關企業:
為規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工作力度,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我們研究制定了《甘肅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暫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1年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自本通知下發后開始申報。請各市州、各有關企業按照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及時報送相關材料。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省工信委、省財政廳將予以公布。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甘肅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規范全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力度,積極創建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工業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工信委、省財政廳負責全省示范企業認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信委、財政局負責本地區示范企業的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六條 申報示范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二)建有科研、生產基地且有控制權;
(三)通過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四)技術創新成果實際應用成效顯著;
(五)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認定基本標準
(一)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和領先地位。掌握企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領先地位。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企業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發機構或與省內外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在領先的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三)具有行業帶動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創新,已形成企業獨特的品牌,并在市場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連續盈利,整體財務狀況良好,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現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和示范作用。積極實施技術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在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節能減排、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較強示范作用。
(六)具有創新發展戰略和創新文化。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的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省屬以下企業向所在市州工信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要求上報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同時附電子版)。市州工信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將企業的申報材料及時上報省工信委。省屬以上企業的申請報告及申報材料直接上報省工信委。
第九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表》、《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見附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技術創新成果鑒定證書;
(四)企業近三年會計報表;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職能部門公開數據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準。
第十條 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經綜合審查后提出示范企業認定審核意見,在省工信委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省工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為“甘肅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并予授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評價,合格的予以確認,不合格的取消資格并摘牌。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本企業技術創新的有關情況。其中,省屬以下企業報送所在市州工信委,由市州工信委審核后匯總上報省工信委;省屬以上企業直接報送省工信委。
第十四條 省工信委對示范企業名錄及相關情況通過門戶網站及時進行公布。
第十五條 申報企業利用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示范企業認定資格的,撤銷示范企業稱號,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取消其三年內申報示范企業的資格。
第十六條 示范企業認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示范企業認定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申報書》編寫提綱
2.企業基本情況表
3.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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