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信〔202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驗田作用,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和《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國函〔2020〕8號),現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做好相關增值電信業務開放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經國務院批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
二、開放業務
(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的試點業務。
(二)相關電信業務的具體經營范圍須符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申請經營試點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和服務設施須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允許在全國范圍內設置業務相關的加速服務器節點,但僅限于為自身服務提供加速,不得經營內容分發網絡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服務范圍限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其他業務的服務范圍可以面向全國。
三、相關要求
(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仍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在其它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相應許可。
(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按權責做好轄區內相關申請的初審和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同步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等企業的監管措施,加強技術手段創新,提升監管效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