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工信部40號令)、《衛星網絡申報協調與登記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無[2017]3號)、《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管理規定》信部無[1999]835號,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需要依據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向國際電聯履行衛星網絡申報程序,在衛星發射前應完成國內及相應國際協調工作,并由我部頒發空間無線電臺執照及相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方可發射衛星并投入使用衛星頻率軌道資源。此外,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向我部辦理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涉及衛星發射的,依據相關發射許可管理辦法,需向國防科工局辦理發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