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標 題:國家無線電辦公室關于150MHz和400MHz頻段對講機頻率使用管理和設備技術要求有關事宜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無辦〔2025〕1號
成文日期:2025-01-27
發布日期:2025-02-17
發布機構:無線電管理局
分 類:無線電管理
國無辦〔2025〕1號
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中國無線電協會、泉州市無線電對講機行業協會,相關單位:
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對講機的使用需求,優化調整對講機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和無線電臺(站)管理,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促進對講機產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現就對講機頻率使用管理和設備技術要求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講機,是指工作在137—167MHz和401—423.5MHz頻段(以下分別簡稱150MHz和400MHz頻段)可實現點對點或點對多點雙向通信的無線電收發設備,包括專用對講機(含基站、轉發臺、直放站、終端)、共用對講機、公眾對講機和水上移動業務對講機(含海岸電臺、江岸電臺、船舶電臺等,以下簡稱水上對講機)。
專用對講機是指專用于相關部門、行業或單位等進行無線通信和指揮調度的對講機。
共用對講機是指個人、家庭、團體、部分商業用戶或無需干擾保護的單位等共用本通知所規劃的同頻單工信道,按照額定功率配置進行一定距離的語音通信或低速數據通信的對講機。
公眾對講機是指個人、家庭、團體、部分商業用戶等使用本通知所規劃的同頻單工信道,按照較低功率配置進行短距離的語音通信或低速數據通信的對講機。
水上對講機是指交通運輸、漁業、海洋系統(行業)等部門及其相關的單位或個人等,在海岸、江岸、船舶之間進行無線通信和指揮調度的對講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對講機頻率,設置、使用對講機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對講機設備,適用本通知。
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通知擅自研制、生產、進口、銷售、維修和使用對講機,不得利用對講機或組裝、改造對講機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在150MHz和400MHz頻段規劃1752/3504個同頻單工信道(分別對應12.5kHz和6.25kHz信道間隔,下同)、1052/2104對異頻單工信道用于專用對講機。具體信道劃分及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1。
五、在406.21—407.70MHz頻段規劃120/240個同頻單工信道用于共用對講機。具體信道劃分及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2。
六、在409.75—409.99MHz頻段規劃20/40個同頻單工信道用于公眾對講機。具體信道劃分及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3。
七、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附錄1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在156.025—162.025MHz頻段規劃部分頻率用于水上對講機。具體信道劃分及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見附件4。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同鄰頻對講機之間、對講機和其他無線電業務或系統的頻率兼容情況,以及使用單位之間地理隔離、使用時段、行業應用特點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本地區專用對講機頻率使用規劃,做好許可工作,進一步提高頻率資源的精細化管理水平。確有難以滿足相關行業部門頻率使用需求的,經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后,可在第四條內統籌調配。需要與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頻率協調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時開展相關協調工作。
九、各地遇有重大活動和任務需要臨時使用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的專用對講機頻率的,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十、本通知第五條規劃的共用對講機頻率,參照公眾對講機頻率使用管理,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但應向共用對講機使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
為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共用對講機原則上僅限無需干擾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用戶共享使用,且不得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擾,可以自行在共用對講機頻率范圍內調整使用頻率,同時視情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網上快速辦理、實行承諾制等措施,簡化共用對講機無線電臺執照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
十一、使用本通知第六條規劃的公眾對講機頻率的,無需申請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無需辦理無線電臺執照。
使用公眾對講機不得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使用中如遇有害干擾,可以自行在公眾對講機頻率范圍內調整使用頻率,同時視情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十二、本通知第七條規劃的水上對講機頻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許可,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無需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除外。
在有水上移動業務使用需求的地區,本通知附件4列出的頻率和信道供水上對講機專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其他行業部門的專用對講機。在沒有水上移動業務使用需求的地區,本通知附件4列出的頻率可供專用對講機使用,但不得對相鄰地區水上移動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專用對講機頻率使用許可時,應當征求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劃分的信道和使用要求實施許可。
在船舶、水上設施上設置、使用水上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的,由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實施許可,并頒發無線電臺執照;設置、使用對講機非制式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設置、使用水上對講機岸臺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審批權限實施許可,并頒發無線電臺執照。
十三、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作出頻率使用許可時,應同時明確頻率使用率要求,具體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十四、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或者為了保障重大社會活動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經批準臨時設置、使用對講機臺(站),但應當于48小時內向上述對講機設置、使用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并在緊急情況消除或者重大社會活動結束后及時關閉。
十五、在邊境地區使用150MHz和400MHz頻段的對講機頻率和設置、使用對講機臺(站),應當遵守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雙(多)邊協議,并按照《邊境地區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國際協調規定》開展頻率協調。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應當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履行申報、協調和登記等程序。
十六、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對講機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銷售上述設備時,應當按照《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要求,辦理銷售備案手續。
十七、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共用對講機和公眾對講機,應當在機身顯著位置并以區別于機身的顏色醒目標識“共用對講機”“公眾對講機”字樣。如確因機身尺寸過小等原因無法醒目標識的,可以通過電子形式在對講機屏幕上醒目標識“共用對講機”“公眾對講機”字樣。
共用對講機和公眾對講機設備僅可在406.21—407.70MHz和409.75—409.99MHz頻段內按規劃信道調諧,不得具備使用專用對講機、水上對講機、業余電臺頻段的能力。
十八、對講機頻率占用費收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自2026年3月1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不符的新的對講機頻率使用許可和對講機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申請。已獲得許可的對講機臺(站),經批準可以延續使用到設備報廢為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做好相關頻率遷移調整和許可變更等工作,相關工作原則上應于2029年3月1日前完成。
自2026年3月1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不符的對講機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
二十、因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重大任務、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等需要依法實施無線電管制的,相關頻率使用和臺(站)設置、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管制規定或指令。
二十一、在民用航空器以及射電天文臺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對講機,應當嚴格遵守電磁環境保護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涉及與軍事系統的頻率使用、干擾協調、干擾保護等事項,按照軍地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專用對講機信道劃分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
2.共用對講機信道劃分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
3.公眾對講機信道劃分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
4.水上對講機信道劃分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
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