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部印發了《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
《辦法》中所稱的產品自我檢驗,是指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使用取得國家認可的自有實驗室對本企業生產的車輛產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自我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符合準入技術要求,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一種產品準入檢驗方式。
二、為什么要開展產品自我檢驗?
2018年10月,我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推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改革,優化管理流程,提出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試點開展產品自我檢驗。經過近年來的研究和實踐,開展產品自我檢驗的條件逐步成熟。開展產品自我檢驗,進一步優化《公告》管理措施,有利于調動各方積極性,充分利用行業和汽車生產企業檢驗檢測資源,在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的同時,縮短產品準入周期、降低產品準入成本,激發行業企業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三、制定《辦法》的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深入調查研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2023年12月以來,我部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專項研究,多次赴重點汽車企業(集團)開展調研,組織重點汽車企業(集團)和主要檢驗檢測機構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建議。
二是廣泛征求意見。2024年7月,我們起草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是研究完善。根據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深入研究,充分吸納各方反饋意見,形成了《辦法》。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辦法》共四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申請和檢驗、監督管理、附則以及附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共三條。明確了自我檢驗的目的、定義和范圍。
第二章 申請和檢驗。共十條。明確企業(集團)開展自我檢驗需要具備的條件和用于自我檢驗的實驗室要求,以及相關申報材料要求。明確企業(集團)可根據自有能力在規定范圍內申請自我檢驗項目,在通過我部組織的審查后,予以公布。規定企業(集團)要按照相關準入技術要求和公布的項目范圍開展自我檢驗,據實出具檢驗報告,對上傳的檢驗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共六條。要求企業(集團)加強自有實驗室和產品質量管理,確保自我檢驗質量,承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發現與自我檢驗工作質量相關問題時,要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明確我部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對于發現問題的企業和產品,依法依規處理,停止自我檢驗,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實驗室資質管理部門。
第四章 附則。規定《辦法》實施時間,并明確我部對自我檢驗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和產業發展情況對自我檢驗條件、項目范圍等進行調整。
附件。附件1是自我檢驗項目適用標準。附件2.1是企業自我檢驗申請書模板,2.2是集團自我檢驗申請書模板。附件3.1是企業承諾書模板,3.2是集團承諾書模板。
五、企業開展自我檢驗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自我檢驗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基本條件有四個。一是取得相應類別企業生產準入不少于五年;二是近三年未發生重組并購及股權重大變化事項;三是生產經營良好,近兩個年度相應類別車輛產品平均產能利用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四是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近三年未因產品質量問題被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處罰。
納入集團化管理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通過集團申請開展自我檢驗,可不受第一、二、三條約束。集團化管理相關規定由我部另行制定。
開展自我檢驗的實驗室應是企業自有實驗室,且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具有有效期內的認可證書。納入集團化管理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可以利用集團內滿足上述要求的實驗室開展自我檢驗。
六、企業如何申請自我檢驗?
滿足自我檢驗相關要求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可在“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管理系統”中向我部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申請書;(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承諾書;納入集團化管理的,還應提交集團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承諾書;(三)相應實驗室檢驗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四)申請開展自我檢驗的項目清單。材料模板參照《辦法》附件2.1、2.2、3.1、3.2。
企業提交自我檢驗申請后,我部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自我檢驗申請進行資料審查。審查通過、準予開展自我檢驗的企業,我部向社會公布并為其開通相關系統權限。
企業開展自我檢驗條件發生變更,或集團內開展自我檢驗的企業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我部報告,我部組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審查。
七、企業自我檢驗的產品如何進行申報?
準予開展自我檢驗的企業在申報相關產品時,可自行開展相關項目的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并在系統中上傳檢驗報告。其他項目仍由企業委托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整車檢驗檢測機構歸集匯總所有報告,進行項目確認、視同判定、上傳檢驗項目統計表。企業提交產品準入后,我部按照《公告》管理規定,經公示并通過技術審查后,予以發布。
八、如何開展自我檢驗的監督管理?
一是車輛生產企業承擔主體責任。企業應加強自有實驗室管理,保證檢驗能力滿足自我檢驗要求,不能滿足時應立即停止相應項目自我檢驗,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我部報告。企業應按要求確保檢驗樣品、相關數據資料的可追溯性。集團應加強集團成員企業自我檢驗申請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和資源統籌。企業應加強采用自我檢驗方式的車輛產品質量管理,發現產品存在不符合準入技術要求,或存在生產一致性等問題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進行處置,評估與自我檢驗工作相關性,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時向我部報告。
二是加強對自我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我部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對于社會反映集中、問題性質嚴重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是明確處理處罰措施。企業在自我檢驗中存在條件變更不及時報告、未對檢驗樣品可追溯性進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實或虛假報告等情形,我部將停止企業自我檢驗,將相關情況通報實驗室資質管理部門,并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九、如何考慮目前適用于自我檢驗的產品類別和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管理并未降低產品檢驗標準,所有產品仍需按照《公告》管理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檢驗檢測。目前,我部選擇乘用車產品“小切口”試行自我檢驗,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慮:
一是滿足條件的重點乘用車企業(集團),一般具有較強的研發設計能力、質量保障能力、產品檢驗檢測能力,具備開展產品自我檢驗的基礎,相關企業的參與積極性也較高。二是重點乘用車企業(集團)經營管理較規范,自有實驗室能力基本能覆蓋乘用車產品準入的主要檢驗項目,試行范圍暫考慮乘用車產品。三是選取一般安全檢驗項目先行先試,建立起產品自我檢驗的制度框架,督促企業和檢驗檢測機構提升能力,重視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對于主動安全、被動安全等項目,仍需由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檢驗。后續,我部將根據實施效果評估和產業發展情況對自我檢驗條件和項目范圍進行調整,有效把控風險。
十、如何推動《辦法》落實?
下一步,圍繞《辦法》落實,我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組織宣貫。面向重點汽車生產企業、檢驗檢測機構、有關行業組織,詳細解讀和宣貫《辦法》內容。二是做好實施。根據《辦法》,進一步細化企業申請流程和準入管理流程,并指導企業提升研發設計能力、質量保障能力、產品檢驗檢測能力,做好產品自我檢驗實施工作。三是適時調整。目前自我檢驗選取乘用車產品一般安全檢驗項目先行先試,后續將根據實施評估和產業發展情況對自我檢驗條件和項目范圍適時調整,進一步優化管理舉措,激發行業發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