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號公告發布了《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下稱《規范條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規范條件》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橡膠是我國重要戰略資源,年消費量占世界30%,但我國橡膠資源匱乏,2019年消費量超1000萬噸,產量約460萬噸,其中天然橡膠產量約82萬噸,合成橡膠產量約378萬噸,85%天然橡膠、24%合成橡膠依賴進口。機動車行業是橡膠主要消費市場,配套輪胎制造業橡膠消費占比達70%。2019年我國汽車輪胎產量6.5億條,國內消耗3.8億條,機動車輪胎市場保有量達17億條。近年來,報廢產生的廢舊輪胎量快速攀升,2019年廢舊輪胎產生量約3.3億條,其中廢舊汽車輪胎約2.9億條,占比88%。我國廢舊輪胎產生量將持續增長。廢舊輪胎如處置不當,不僅帶來環境影響和安全隱患,還會造成資源浪費。
我國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正快速發展,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率逐年提升。2019年,綜合利用企業約1500家,從業10萬人,回收利用量約2億條,回收利用率約60%。其中,輪胎翻新量約500萬標準折算條,再生橡膠產量約300萬噸,橡膠粉產量約100萬噸,熱裂解處理量約100萬噸。
工業和信息化部積極推進廢舊輪胎循環利用,2012年發布輪胎翻新、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2013年發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公告6批80家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名單,占行業總產能35%,占行業總產值55%,準入企業規模集中度、技術裝備水平較高,代表了行業先進,發揮了行業引領作用。但是,行業布局還有待優化,規模效應還不夠突出,特別是近年來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快速提升,國家對環保安全等領域的法規及標準要求不斷加嚴,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行業規范條件制訂與實施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原準入條件已不能適應當前行業發展需求,亟需加快修訂。
問:修訂過程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修訂工作以適應政府職能轉變新要求和行業發展新形勢為出發點,立足產業現狀特點,充分考慮未來發展趨勢,重視發揮市場作用,有效引導廢舊輪胎綜合利用向規范化、規模化、高值化方向發展。重點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明確管理定位,確定規范條件為引導性文件,以鼓勵引導為主,不具有行政審批前置性和強制性;
二是強化綠色可持續發展要求,重點提升企業產品質量及安全、環保水平,鼓勵自動化、智能化先進技術裝備應用,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管理機制,發揮地方主管部門、行業機構等各方作用,調動企業能動性。
問:修訂過程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我們在修訂過程中,組織有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單位專家,對輪胎翻新、再生橡膠和橡膠粉生產、熱裂解等企業進行了廣泛調研,對我國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現狀及國外相關領域管理制度、技術發展等情況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礎上,編制完成《規范條件》初稿,多次組織行業典型企業、專家等座談研討,征求相關部門、部內司局及有關方面意見,并完成社會公示。最終發布的《規范條件》是充分匯集各方意見并達成共識的結果。
問:將原來兩個準入條件內容合并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我國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經過多年發展,目前已形成舊輪胎翻新、廢輪胎生產再生橡膠、廢輪胎生產橡膠粉、廢輪胎(橡膠)熱裂解四大業務板塊,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產業鏈。立足我國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實際,為充分體現全行業的整體性和協調性,我們將原輪胎翻新、廢輪胎綜合利用兩個行業準入條件合并為一個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并在相關內容表述上,既突出針對性,又體現差別化,以便更好地發揮政策引導作用。
問: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新變化?
答:與原準入條件及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規范條件》及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變化內容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生產規模、工藝及裝備、環保及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一)明確規范條件適用范圍。將準入條件改為規范條件,突出引導性、示范性作用,明確企業適用范圍是建成企業。將輪胎翻新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規范條件合二為一,體現行業整體性。
(二)刪除企業經營規模要求。對產能規模不作量化要求,鼓勵企業將產能設計、基礎投資等與廢舊輪胎可回收量、資源特點相適應,引導行業從重視規模轉變為更加注重內涵高質量發展。
(三)提高技術工藝及裝備要求。針對輪胎翻新、再生橡膠、熱裂解等不同領域,結合產業技術發展現狀,細化技術和裝備要求,提出了保障產品質量所必備的生產裝備和檢測設備要求,推動智能化發展。
(四)強化環保、安全等方面要求。增加環保排放標準、排污許可,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應急預案等要求,補充了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加工處理的能耗及材料回收處置要求,加嚴熱裂解能耗指標、明確企業應完善內部管理機制,開展相關領域管理體系認證。
(五)完善管理要求。調整了企業申報條件及時間,增加了企業實施自查并建立年度報告機制等要求,細化了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情況變更的管理流程,突出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明確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