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13 | JC13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行業統計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修正,2009年修訂,主席令第15號公布)第二條第一款:“本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 3. 《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工信部運行〔2009〕374號)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七條:“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統計工作中履行如下職責: (一)完成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署的相關統計調查任務; (二)接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同級統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三)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對統計調查制度及調查項目的執行和實施; (四)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五)依法審定、管理、公布、提供和出版本行政區域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調查信息、統計分析報告或其他統計資料;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七)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和信息化統計培訓和業務技術交流工作。” 第九條:“統計機構及其統計工作人員享有統計調查權、報告權、監督權等權利,并負有及時填報統計資料、保障統計資料真實性等義務,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相關統計法律、法規。” | 監督電話:0551-6568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