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3 | BCA02003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網間互聯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四)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 第七十條第(一)、(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在電信網間互聯中違反規定加收費用的; (二)遇有網間通信技術障礙,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執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作出的互聯互通決定的; (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于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
2.《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9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電信業務經營者在互聯互通中應當執行《電信網間通話費結算辦法》,不得在規定標準以外加收費用。” 第三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網間通信暢通,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網間通信重大障礙報告制度。發生網間通信中斷或網間通信嚴重不暢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復通信,并及時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 前款所稱網間通信嚴重不暢,是指網間接通率(應答試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戶有明顯感知的時延、斷話、雜音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因違反前款規定給其他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經濟賠償。”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 監督電話:63319800、局長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