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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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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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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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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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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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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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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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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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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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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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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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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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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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義務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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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591-833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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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