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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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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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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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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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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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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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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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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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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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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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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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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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建設有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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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十四條:“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其重點專項規劃、電信行業規劃,指導各相關企業(或單位)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和滾動規劃、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的編制工作,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電信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有關電信建設的文件和資料,配合有關人員進入工作現場進行檢查,并接受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妨礙監督檢查工作,或拒不接受處理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2. 《福建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015年7月18日通過,閩常〔2015〕18號文件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省電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第二款:“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信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督促電信業務經營者提高電信設施建設效率,確保電信設施建設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第三款:“省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辦法。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有關規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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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591-8332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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