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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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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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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電信業務經營競爭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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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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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8788928、fq@gs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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