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15 | 15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審批的項目,審批無效。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電信建設的,在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整頓,并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查處,對建設單位及審批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已建成的項目暫不允許投入運營。造成國家資源浪費、擾亂電信市場秩序、危害電信安全等后果的,對建設單位和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企業(或單位)沒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范圍進行電信建設活動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及電信線路等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斷電信業務給電信業務經營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電信企業采取臨時措施疏通電信業務的費用以及因中斷電信業務而向用戶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參與電信建設的各方主體違反國家有關電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改正或予以處罰,已竣工驗收的須在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國家對從事電信設施建設有資質規定的,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資質或者資格,并在相應等級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電信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信設施建設活動,所建電信設施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電信設施建設和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投標代理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阻礙電信設施建設的; (二)拒絕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電信配套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或者收取進場費、接入費、使用費等性質類似的相關費用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造成電信設施損壞或者通信阻斷的; (四)違反電信設施共建共享有關規定的; (五)電信業務經營者不按規定對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定期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 | 0311-8669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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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