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29 | 29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201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1號)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2.《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程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和警示標識的,由省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0311-8669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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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