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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信息內容管理、技術支持和協助等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發布時間: 2018-03-08  來源: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序號

編碼

行使主體

職權類型

職權名稱

依據

監督

方式

備注

24

24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處罰

對違反信息內容管理、技術支持和協助等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6號公布)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六十八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第二款:“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條:“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5.《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等電信業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的,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注:現為第七十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注:現為第五十六條)條規定內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電子郵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八條(注:現為第五十七條)禁止的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動。”

 

6.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年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2015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違反本規定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照電信管理和互聯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閉其網站,吊銷其相應許可證或撤銷備案,責令為其提供信號接入服務的網絡運營單位停止接入;拒不執行停止接入服務決定,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注:現為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注:現為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吊銷其許可證。”

 

7.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絡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0311-86699092

 

 



  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510日信息產業部令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