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
備注 |
方式 |
31 |
722051053CF031 |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
監督電話:027-87796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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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2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其3日內拆除非法國際通信設施,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利用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超范圍轉接電信業務的,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其2日內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但尚未進行國際通信的; |
(二)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以經營電信業務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國際出入口設置虛擬網絡的; |
(三)電信業務經營者為他人不經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提供協助的。” |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國際通信信道經營者在向獲準設立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國際通信信道時,采取歧視性措施,或向未獲準設置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國際通信信道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建設、管理、使用國際通信信道,不履行義務或不按規定向信息產業部報送材料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