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9 | 09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檢查 | 1.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九條:“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區內的具體監督工作; (二)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可以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檢查、抽查、監督通信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內容包括: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實體質量;對可能影響通信質量、設備安全、使用壽命的薄弱環節進行現場實際抽查。 (三)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工程質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驗收標準。”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 0311-86699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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