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1 | 722051053JC001 |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二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權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 監督電話:027-87796999 | |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有關檢查結果。” | |||||||
3.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6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五條: “電信服務質量監督管理的任務是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質量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監督電信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對侵犯用戶合法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總結和推廣先進、科學的電信服務質量管理經驗。” | |||||||
第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服務質量監督的職責是: | |||||||
(一)制定頒布電信服務質量有關標準、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 |||||||
(二)組織用戶對電信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實時掌握服務動態; | |||||||
(三)糾正和查處電信服務中的質量問題,并對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施對違規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處罰,對重大的質量事故進行調查、了解,并向社會公布重大服務質量事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 | |||||||
(四)表彰和鼓勵電信服務工作中用戶滿意的先進典型; | |||||||
(五)對電信業務經營者執行資費政策標準情況、格式條款內容進行監督; | |||||||
(六)負責組織對有關服務質量事件的調查和爭議的調解。 | |||||||
第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服務質量和處理用戶申訴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
(一)詢問被檢查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并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 |||||||
(二)有權進入被檢查的工作場所,查詢、復印有關單據、文件、記錄和其他資料,暫時封存有關原始記錄。 | |||||||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出示有效證件,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 |||||||
第八條:“電信管理機構不定期組織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服務質量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抽查結果。” | |||||||
4. 《電信服務規范》(2005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6號)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組織制定全國的電信服務規范,監督檢查電信服務規范在全國的實施。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監督檢查電信服務規范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 |||||||
本規范中,信息產業部和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管理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