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文整體調整的內容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1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6號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6號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6號修正) |
2 |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次修正) |
3 | 項目序號 | 原有序號 | 根據以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有關項目的序號 |
2. 權力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4 | 權力清單行政職權數量 | 行政職權事項(67項) 行政許可(7項) | 行政職權事項(66項) 行政許可(6項) (注:刪去“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建設的申請)”1項行政許可) |
5 | 行政許可第7項“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 | 本項內容 | 刪去本項行政許可事項。 【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 |
3. 責任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6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依法監督管理本地區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服務市場,承擔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管理相關工作。” |
| 具體工作事項中增加: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號):“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統籌全國信息通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屬地信息通信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工作,并配合違法行為發生地通信管理局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管理。” |
7 |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8項“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電信服務資費和質量。” |
| 具體工作事項中增加: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號):“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按照上述要求,鼓勵本轄區內電信業務經營者推出符合用戶需求的資費方案,加強對資費公示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切實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營銷行為,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
4. 附加說明
序號 | 涉及事項 | 調整前 | 調整后 |
8 | 附加說明 | 1、本清單(2018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在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2、考慮到2018年5月17日發布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和2018年6月19日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號)是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和權責事項的重大調整,為更好地體現權責清單的時效性,確保清單的有效實施,本版清單相關內容已作相應調整。 | 1、本清單(2019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在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2、考慮到2019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了“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建設項目核準”,是通信管理局權責事項的重大調整,為更好地體現權責清單的時效性,確保清單的有效實施,本版清單相關內容已作相應調整。 |
5. 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調整的內容
刪去如下行政許可運行流程圖中“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一項許可的流程圖:
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
(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建設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