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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通信管理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調整前后內容對照表

發布時間: 2018-09-07  

 

2018年通信管理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調整前后內容對照表

 

1. 全文整體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1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2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3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3號,2015年國務院令第662號修訂)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3號,2015年國務院令第662號第一次修訂,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二次修訂)

4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第二次修正)

5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

6

項目序號

原有序號

根據以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有關項目的序號

2. 權力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7

權力清單行政職權數量

行政職權事項(63項)

行政處罰(31項)

行政檢查(15項)

行政職權事項(67項)

行政許可(7項)

(注:增加了“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建設的申請)”1項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32項)

(注:增加了“對違反互聯網域名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1項行政處罰)

行政檢查(17項)

    (注:增加了“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域名服務實施監督檢查”和“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況實施監督檢查”2項行政檢查)

8

行政許可1項下第1.2 小項“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的申請”

 

依據中增加2項分別作為第7項和第8項:

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范圍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號):“二、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民營企業可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向民間資本開放寬帶接入市場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號)等有關規定,向試點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開展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的申請。”

8.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簡化行政審批,優化辦理流程”。

備注中增加2項內容分別作為第5項和第6項:

5. 根據201792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范圍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號),在前期開放試點基礎上,繼續擴大試點范圍。將吉林省、貴州省全部城市納入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范圍;將保定市、張家口市、蘭州市、張掖市、酒泉市、武威市、天水市等7個城市納入試點范圍。

6.根據20186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號),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時間延長至20201231日,并在前期開放試點基礎上,將黑龍江、浙江、江西、山東、海南5個省全部城市和廊坊、秦皇島、包頭、鄂爾多斯、曲靖、玉溪、楚雄、紅河8個城市(州)納入試點范圍。

 

9

行政許可5項“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

依據第2項:

2.《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2004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第十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

2.《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第九條:“在境內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的相應許可。”

第十三條第一款:“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設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向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

10

行政許可增加1項作為第7項,職權名稱為“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

 

增加1項職權名稱:“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

 

職權描述:

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建設的申請

 

依據為:

1.《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國發〔201672號)第四條:“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2.《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三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產業部領導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備注中增加:

可以省內干線傳輸網滾動規劃為依據,一攬子辦理核準批復。

11

行政處罰12項“對違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依據第2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三條至第八十二條:(略)。

依據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六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略)

12

行政處罰13項“對違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職權名稱:“對違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職權名稱:“對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依據第2項:

2.《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二十四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八條:“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通信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簽字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應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第2項:

2.《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未按要求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進行整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配合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

(三)通過質監管理平臺提交虛假材料的。

建設單位未依法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執行通信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瞞報、謊報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違反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處罰;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管理通信建設工程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處罰。”

13

行政處罰23項之后增加1項,職權名稱為“對違反互聯網域名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增加1項職權名稱:“對違反互聯網域名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依據為: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一)為未經許可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或者通過未經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注冊服務的;

(二)未按照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的;

(三)未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的;

(四)無正當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惡意將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為含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列內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轉的;

(三)未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記錄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維護日志和變更記錄的;

(五)未按照要求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域名進行處置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冊、使用域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14

行政確認1項“對通信建設項目投標、中標和評審結論無效進行認定”

依據第2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

第八十二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

第八十一條

15

行政檢查9項“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檢查”

職權名稱:“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檢查”

職權名稱:“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檢查”

依據第1項:

1.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九條:“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區內的具體監督工作;

(二)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可以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檢查、抽查、監督通信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內容包括: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實體質量;對可能影響通信質量、設備安全、使用壽命的薄弱環節進行現場實際抽查。

(三)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工程質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驗收標準。”

依據第1項:

1.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設立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條第一款:“省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以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參與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三)記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并錄入通信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信息庫;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確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通信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檢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情況;

(三)檢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和環節;

(四)檢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設備的質量;

(五)檢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況;

(六)檢查工程質量監督申報、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有權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并采取檢測、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取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通信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16

行政檢查13項“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行業統計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依據中增加1項作為第2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

17

行政檢查增加1項,作為第16項,職權名稱:“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域名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增加1項職權名稱:“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域名服務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依據為: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18

行政檢查增加1項,作為第17項,職權名稱:“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增加1項職權名稱:“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業務經營者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11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八條第一款:“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網絡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應當做到與國家安全和電信網絡安全的需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4.《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跨地區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當地開展電信業務的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有關檢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四)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并按要求實現同電信管理機構相應系統對接,定期報送有關業務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的規定,明確相應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網絡安全防護、違法信息監測處置、新業務安全評估、網絡安全監測預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用戶信息安全保護等制度,并具備相應的技術保障措施。”

19

其他行政職權事項1項“對信息通信相關業務實施備案、登記管理”

依據第6項:

6.《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其中,國家重點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應向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省內通信工程應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到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表四),及工程驗收證書。”

依據第6項:

6.《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5日前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投資規模較小的通信建設工程項目可以集中辦理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自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通過質監管理平臺提交《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0

其他行政職權事項4項“對電信建設管理、通信行業統計管理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審核”

 

依據中增加1項作為第2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1號)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鄉、鎮統計人員,應當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統計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由統計調查對象依法予以補充或者改正。”

3. 責任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21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5項“監督本地區通信建設市場。”

具體工作事項中:

《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三條第一款:“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區內的具體監督工作;

(二)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設立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通信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實施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22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依法監督管理本地區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服務市場,承擔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管理相關工作”

具體工作事項中: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超出核定的服務項目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書面認定意見,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責令互聯網接入服務者停止接入服務。”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含有本規定第十九條禁止內容,或者拒不履行刪除義務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定意見,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責令互聯網接入服務者停止接入服務。”

刪去。

 

注:20171020日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廢止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

23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0項“根據授權負責本地區通信網碼號、互聯網域名和地址等資源的管理”

 

具體工作事項中增加: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3號)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三)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注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域名系統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24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5項有關開展本地區電信網和互聯網網絡安全監測預警等的職責

 

具體工作事項中增加:

《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威脅監測與處置辦法》(工信部網安〔2017202號)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威脅監測與處置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威脅監測與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電信主管部門。”

具體工作事項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工信部保﹝20095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地區互聯網網絡安全應急工作的指揮、協調和監督管理。

 

《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工信部網安〔2017281號):2.3其他相關單位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相關單位開展公共互聯網網絡安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

4. 附加說明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25

附加說明

1、本清單(2017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16123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2、考慮到201773日發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是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和權責事項的重大調整,為更好地體現權責清單的時效性,確保清單的有效實施,本版清單相關內容已作相應調整。

1、本清單(2018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17123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2、考慮到2018517日發布的《通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8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7號)和2018619日發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號)是通信管理局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和權責事項的重大調整,為更好地體現權責清單的時效性,確保清單的有效實施,本版清單相關內容已作相應調整。



5. 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調整的內容

行政許可運行流程圖中增加一項許可的流程圖,如下:

 

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核準

(核準本行政區域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項目建設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