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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通信管理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調整前后內容對照表

發布時間: 2020-08-28  來源:黑龍江省通信管理局

 

1. 全文整體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1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第12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檢查第3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一次修正,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次修正,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正)

2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第13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修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一次修正,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次修正)

3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

(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第22項,行政檢查第15項,責任清單中(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2019年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4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權力清單中行政處罰第32項,責任清單中(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7項)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02年國務院令第363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02年國務院令第363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一次修正,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正,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三次修正)

5

法律文件的修訂情況(涉及責任清單中(三)面向公眾的重要共性職責第2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國務院國務院令第4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國務院國務院令第492號,2019年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6

項目序號

原有序號

根據以下調整情況相應調整有關項目的序號

2. 權力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7

行政許可第1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職權描述“1.1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

備注中增加: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等規定,自2019121日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實施機關:北京、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注:本項備注事項僅由上述作為實施機關的通信管理局填列。)

 

職權描述“1.2 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的申請”

依據中增加1項作為第9項:

9.《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范圍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號)二、自通告之日起,民營企業可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向民間資本開放寬帶接入市場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深化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等有關規定,向試點城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開展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的申請。

 

備注中增加1項作為第7項:

7. 根據201910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擴大寬帶接入網業務開放試點范圍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號),在前期開放試點基礎上,將湖南省、云南省全部城市納入寬帶接入網業務試點范圍;將河北省唐山市、邯鄲市等2個城市納入試點范圍。

 

8

行政許可第6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職權描述 “6.1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備注中增加: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等規定,自2019121日起,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審批試點,實施機關:北京、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注:本項備注事項僅由上述作為實施機關的通信管理局填列。)

 

9

行政處罰第26對違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依據中增加1項作為第2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201910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5號公布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竊取他人加密保護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障系統,或者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竊取他人加密保護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障系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涉及商用密碼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10

行政許可中:刪除第6項中6.3部分

6.3審批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的申請

刪除6.3

11

行政處罰第15項中:新增《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為所有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配套電信設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電信設施不符合建筑物荷載要求,或者未保證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責令立即改正或者責令拆除。”

第四十條:“電信設施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規劃或者在規劃之外擅自建設電信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二)對施工過程中損壞的建筑物、小區綠地、道路等未恢復原狀,也未給予補償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損壞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信設施產權人未定期維護檢修電信設施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電信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電信設施產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在電信設施上或者周圍設置防護設施或者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電信設施建設和維護時,嚴重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生產生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危害或者損壞電信設施安全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并依法賠償電信設施產權人的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12

行政檢查第10項中:新增《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8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8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四條第(三)項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三)對電信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13

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中:刪除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審批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的申請)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審批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的申請)

刪除

3. 責任清單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14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8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電信服務資費和質量。

 

具體工作事項中增加: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9242號)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對攜號轉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15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3監管本地區網絡運行安全。

 

具體工作事項中增加:

《工業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應急管理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關于印發加強工業互聯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工信部聯網安〔2019168號)二、主要任務(一)推動工業互聯網安全責任落實:“ 2.政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地方通信管理局監管本行政區域內標識解析系統、公共工業互聯網平臺等的安全工作,并在公共互聯網上對聯網設備、系統等進行安全監測。……”

16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15負責本地區電信網和互聯網網絡安全應急管理和處置;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負責開展本地區電信網和互聯網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威脅治理、信息通報、網絡數據和用戶信息安全保護、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有關工作,配合開展本地區電信網和互聯網特殊通信、網絡環境和信息治理有關工作,配合打擊網絡犯罪和防范網絡失竊密,配合處理網絡有害信息。

具體工作事項:

    《關于印發〈互聯網網絡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號)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信息通報工作。

刪去。

(注:2018年12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互聯網網絡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網安〔2018〕298號)規定:“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互聯網網絡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工信保部〔2009〕156號)”。)

17

責任清單(二)行政職權對應的具體職責事項與法律責任,第1項“行政許可”下“許可全過程”

 

職責事項增加3項:

事項1:

未經申請人同意,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追責情形相應增加:

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

法律后果相應增加:

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事項2:

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追責情形相應增加:

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法律后果相應增加:

    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事項3: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電信管理機構不得歧視任何人

追責情形相應增加:

歧視對待相關人員

法律責任相應增加:

承擔法律法規規規定的責任

 

(注:以上事項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行政許可法》增加)

18

責任清單(三)面向公眾的重要共性職責,第2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職責

主要內容:

基本規定:

1.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6.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的,依照該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1.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2.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國務院國務院令第492號)第四條、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

主要內容:

基本規定:

1.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2.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3.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4.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5.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6.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的,依照該條例承擔相應責任:

1.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2.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國務院國務院令第492號,2019年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第三條、第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主要內容:

1.公開行政許可事項信息:

1)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以及其他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2)行政許可決定及其他審批、核準事項的結果。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第二次修正)、《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工信廳辦〔200881號)等

主要內容:

1.公開行政許可事項信息: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5號第二次修正)、《工業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暫行實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等

主要內容:

2.公開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

公開通信行政執法檢查事項的結果及行政處罰決定。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國務院國務院令第492號)、《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工信廳辦〔200881號)等

主要內容:

2.公開行政處罰等執法相關信息:

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相關信息。

 

備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暫行實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等

 

(注:以上事項根據2019年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發布修訂后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調整)

19

責任清單(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職責,第5項中:增加《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5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四條:“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一)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開電信行業發展規劃、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二)組織協調電信設施共建共享;(三)對電信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0

其他職責中:

刪除4.管理本地區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5.協調管理本地區專用通信網網絡信息安全平臺。

4.管理本地區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5.協調管理本地區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網絡信息安全平臺。

3.按分工承擔本地區國防通信信息動員和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4.協調管理本地區公用通信網、互聯網網絡信息安全平臺。

5.擬定本地區通信管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4.  附加說明調整的內容

序號

涉及事項

調整前

調整后

21

附加說明

1、本清單(2019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18123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在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

2、考慮到20192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了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建設項目核準,是通信管理局權責事項的重大調整,為更好地體現權責清單的時效性,確保清單的有效實施,本版清單相關內容已作相應調整。

本清單(2020年版)系根據上一版清單發布之日起至20191231日期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在對上一版清單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