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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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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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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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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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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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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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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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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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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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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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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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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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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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信線路建設有關爭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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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五十條:“從事電信線路建設,應當與已建的電信線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難以避開或者必須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電信管道的,應當與已建電信線路的產權人協商,并簽訂協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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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371-653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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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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