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10 | C1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或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行為,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的;(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三)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用途的;(四)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第七條第三款:“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一)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
2.《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15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1號)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六條第一款:“ 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端口類短信息服務,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批準的碼號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端口號。未經電信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轉讓或者出租端口號。” 第三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3.《湖南省通信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與通信用戶約定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通信業務經營者、電子信息內容提供者未與通信用戶約定,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通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子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應當暫停或者停止為其提供相關的通信資源或者服務,并保存有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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