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46000000TX-JC-1001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電信建設有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1.《電信建設管理辦法》(2002年信息產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0號)第十四條:“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其重點專項規劃、電信行業規劃,指導各相關企業(或單位)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和滾動規劃、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的編制工作,并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電信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要求提供有關電信建設的文件和資料,配合有關人員進入工作現場進行檢查,并接受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妨礙監督檢查工作,或拒不接受處理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2.《海南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2016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第四條第一款:“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第二款:“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規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省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相關市、縣、自治縣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八條第二款:“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電信設施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電信設施統一建設或者聯合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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