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2017年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一次修正,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直接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