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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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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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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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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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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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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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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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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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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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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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TX-X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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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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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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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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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國務院令第333號,2008年國務院令第534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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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431-889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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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