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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00000TX-CF-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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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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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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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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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0號)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十三條的規定,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評測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執行電信管理機構暫停有關行為的要求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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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電子郵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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