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 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4 |
LN000000TX-CF-0004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拒絕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的互聯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執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作出的互聯互通決定的; (三)向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間互聯的服務質量低于本網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
2.《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執行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互聯爭議解決行政決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三條(注:現為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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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