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2 |
LN000000TX-CF-0002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業務經營競爭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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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