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7 |
LN000000TX-CF-0007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服務資費、收費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拒絕免費為電信用戶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并提出要求時,拒絕為電信用戶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的,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電信用戶要求提供國內長途通信、國際通信、移動通信和信息服務等收費清單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并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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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