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 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 名稱 |
職權描述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6 |
LN000000TX-XK-0006 |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
6.1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國務院令第333號,2008年國務院令第534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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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的申請 |
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關于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復函》(國辦函〔2010〕127號):“一、國務院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把目前部級審批權下放到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同時將原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兩部門與省、直轄市兩級三段式審批程序簡化為省市一級兩段式審批。具體程序為:申請在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的主要投資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報送材料,由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準后發放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試點批文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企業的主要投資者憑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批文到示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手續,并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示范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同意簡化總分公司審批流程。具體程序為:對于一家企業以總分公司的形式在多個示范城市開展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由總公司向其注冊地所在的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務部門辦理,各分公司不需要另行辦理申請手續,企業獲得經營試點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各分公司在經營業務前向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2.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號):“試點審批部門:試點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進行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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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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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