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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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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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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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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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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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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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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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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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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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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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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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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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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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第1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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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951-5166827,電子郵箱:shaoql@nx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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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1、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注】根據《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實施簡易程序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