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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S
TXGLJCF-2-1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主席令第21號)第四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三條至第八十二條:(略)。
3.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第四十四條:“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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