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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義務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予以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監督電話0971-
8206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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