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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直接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2.《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8號)第二十四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八條:“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通信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簽字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應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監督電話
0971-
8206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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