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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S TXGLJ SP-1-6 | 行政許可 |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 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1年國務院令第333號,2008年國務院令第534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監督電話 0971- 8206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