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
11 | CF11 |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2.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2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第二十條:“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為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63902000轉、電子郵箱:xinfang@mailshca.mii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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