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2 | 02 |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業務經營競爭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電信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二)對其經營的不同業務進行不合理的交叉補貼;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電信業務或者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span>
2. 《天津市電信條例》(1998年5月29日天津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7日天津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6月28日天津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通過協議、一致行動或其他方式,限制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 (二)通過協議建立價格聯盟或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限制其他經營者的轉售價格或限制其他經營者在法定范圍內進行價格調整; (三)利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 | 022-5892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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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同意的,轉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