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 650000505CF02600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53號公布)第五十九條:“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35號公布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竊取他人加密保護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障系統,或者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竊取他人加密保護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碼保障系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涉及商用密碼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家密碼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七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所列禁止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應當通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三)故意制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絡等電信設施; (四)危害電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的;……”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網絡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擅自終止提供運行安全維護或者未履行網絡安全風險告知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按要求對網絡的安全性進行自行檢測、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整改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未按要求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未落實監督制度和防范措施,或者未按要求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提供者留存網絡日志少于六個月,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沒有報告相關部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運營者未核實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而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為其提供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網信、通信、公安、經信、保密等行業主管或者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網絡安全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對危害網絡運行安全、信息安全行為的舉報,未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的; (二)對信息化項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未進行論證評審的; (三)對改建、停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或者升級改造系統未及時開展安全評審、評估的; (四)對含有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列禁止利用網絡從事活動的信息,未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的; (五)發現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未對該網絡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 監督電話0991-865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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