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3 | QT-003
|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 其他(行政調解) | 對用戶在接受電信服務中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生的爭議進行調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拒不解決或者電信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電信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作出答復。”
2. 《電信用戶申訴處理辦法》(2016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5號)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監督指導下,依據本辦法開展本行政區電信用戶申訴受理工作。” 第六條:“申訴受理機構對電信用戶申訴事項實行調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調解書。” |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監察處:0891-6875531,郵箱:xzgjjjjc405@126.com
| 具體承辦處室: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處(0891-6336300) |
行政調解(一般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