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11 |
CF-011 |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2.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2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第二十條:“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注:現為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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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監察處:0891-96666,郵箱:xzgjjgdw@126.com |
具體承辦處室: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發展處(0891-6873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