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1 |
CJ-001 |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
行政裁決 |
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裁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二十條:“網間互聯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網間互聯協議的,自一方提出互聯要求之日起60日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網間互聯覆蓋范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申請協調;收到申請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進行協調,促使網間互聯雙方達成協議;自網間互聯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協調機關隨機邀請電信技術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公開論證并提出網間互聯方案。協調機關應當根據專家論證結論和提出的網間互聯方案作出決定,強制實現互聯互通。”
2.《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信息產業部令第15號)第六條:“發生電信網間互聯爭議,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主管部門”)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作出行政決定;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監察處:0891-6875531,郵箱:xzgjjjjc40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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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辦處室: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處(0891-6336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