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描述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10 | 010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或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行為,擅自經營電信業務的,或者超范圍經營電信業務的;(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三)擅自使用、轉讓、出租電信資源或者改變電信資源用途的;(四)擅自中斷網間互聯互通或者接入服務的;(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
第七條第三款:“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一)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
第六條第一款:“ 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端口類短信息服務,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批準的碼號結構、位長、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端口號。未經電信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轉讓或者出租端口號。”
第三十四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短信息內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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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871-63535037, 傳真:0871-6353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