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描述 | 依據 | 監督方式 | 備注 |
1 | 001 |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注的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span>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一)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電信業務;……”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span>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第四十五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電信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第一款:“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所載明的電信業務種類,在規定的業務覆蓋范圍內,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span>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span>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對前款規定的情形規定法律責任的,電信管理機構從其規定處理?!?/span> 第四條第二款:“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的原則為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經營相關電信業務所需的電信服務和電信資源,不得為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電信業務的電信資源或者提供網絡接入、業務接入服務。” 第二十二條:“為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網絡接入、代理收費和業務合作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相應增值電信業務的內容、收費、合作行為等進行規范、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發現、監督和處置制度及措施?!?/span> 第二十三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調整與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的合作條件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有關意見征求情況及記錄應當留存,并在電信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條:“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第三款:“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span> 4.《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年信息產業部令第38號)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開展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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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871-63535037, 傳真:0871-6353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