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編碼 | 行使主體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依據 | 監督 方式 | 備注 |
11 | 330211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信設施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一次修訂,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次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未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國際通信的;……”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2. 《國際通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2002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3號)第二十條:“未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擅自建設國際通信設施進行國際通信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條(注:現為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2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省通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及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 監督電話:0571-8809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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