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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B-018 |
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
1.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2.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三十四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3.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年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號)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
023—6858 3855 |
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事項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項可適用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