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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F-002 |
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裁決 |
專用電信網單位使用千層號、百層號碼號資源糾紛裁決 |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信息產業部令第28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十七條第三款:“自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到專用電信網單位的協商要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請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公開論證,并作出是否允許專用電信網單位使用千層號、百層號碼號資源的決定。” |
023- 68576103 |
專用電信網單位使用千層號、百層號碼號資源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