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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48881-I-002 |
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檢查 |
對本行政區域內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
1.《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2014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8號修正)第三條:“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檢查、抽樣檢查或者檢驗、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督檢查時,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有權向被許可人詢問有關情況,要求被許可人提供相關材料,進入被許可人的機房等場所調查情況,被許可人應當予以配合。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進行檢查時,應當記錄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執法檢查記錄。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向被許可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2號)第三十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管理平臺向發證機關報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電信業務經營情況; (二)網絡建設、業務發展、人員及機構變動情況; (三)服務質量情況; (四)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執行情況; (五)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經營許可證特別事項的情況; (六)發證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信息由電信業務經營者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電信管理機構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年報信息、日常經營活動、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進行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有關檢查工作。 電信管理機構在抽查中發現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違反電信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
023- 68712106 |
行政檢查(一般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