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公約各締約方,
意識到臭氧層的變化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有害影響,回顧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里的有關規定, 特別是第二十一項原則, 其中規定“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亦負有責任,確保在它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致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其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引起損害”,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國際組織和國家組織正在進行的工作和研究, 特別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臭氧層世界行動計劃,又注意到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上已經采取的保護臭氧層的預防措施,意識到保護臭氧層使不會因人類活動而發生變化的措施需要國際間的合作和行動,并應依據有關的科學和技術考慮,還意識到 有需要繼續從事研究和有系統的觀察, 以期進一步發展有關臭氧層及其變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響方面的科學知識,決心要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使免受臭氧層變化所引起的不利影響,
茲協議如下:
第1條: 定義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1. “公約”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過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2. “締約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說明,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方。
3. “秘書處”是指公約秘書處。
4. “ 控制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A清單內所列的一項物質,不論它是單獨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項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個用來運輸或貯存清單內所列物質的容器以外的一項制成品之內的任何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5. “生產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減去用各締約方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數量之后所得的數量。
6. “消費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加上進口量減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數量。
7. 生產、進口、出口及消費的“計算數量”是指依照第3條確定的數量。
8. “工業合理化”是指為了達成經濟效益或應付由于工廠關閉而預期的供應短缺而由一個締約方將其生產的計算數量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締約方。
第2條: 控制措施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后第七個月第一天起的12個月內,及其后12個月內,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在這個時期結束時,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不過這種數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工業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后第三十七個月第一天起的12個月內,及其后12個月內,其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不過這種數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工業合理化的目的。執行這些措施的體制將由締約方在第一次科學審查之后舉行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上決定。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從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間,及其后12個月,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從該同一日起確保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墒?,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工業合理化的目的,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比它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多至百分之十。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從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間,及其后12個月,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從該同一日起確保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墒牵瑸榱藵M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工業合理化的目的,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比它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除非在一次會議上經出席并參加投票且至少占締約方這些物質消費的總共計算數量的三分之二的締約方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另外作出決定,則另當別論。這項決定將參照第6條所指的評估來考慮并作出。
5. 任何締約方,倘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低于25千噸, 為了工業合理化的目的,得將其生產中超過第1、3和4款規定限額的部分轉移給任一締約方,或從任一締約方接收此種生產,但這些締約方生產總共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按照本條規定的生產限額。 此種生產的任何轉移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于轉移的日期。
6. 一個不是在第5條下行事的任何締約方, 如果擁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訂約建筑的、亦是國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規定的、生產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設施,可將此種設施的生產量加于其1986年此種物質的數量,以便決定其1986年的生產的計算數量,唯一條件是此種設施必須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產量亦不使該締約方控制物質的年人均消費量超過0.5公斤。
7. 根據第5款的任何生產轉移或根據第6款的任何生產增加均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于轉移或增產日期。
8. (a) 作為公約第1(6)條內規定的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締約方, 可以協議聯合 履行本條內規定的關于消費的義務, 不過它們聯合總共消費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本條規定 的數量。
(b) 參與任何此種協議的締約方應于協議內規定的減少消費量日期以前向秘書處報告協議內容。
(c) 此種協議必須在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及該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是本議定書的締約方且已 通知秘書處它們的執行方法的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 (a) 根據依照第6條作出的評估,締約方可以決定是否:
(i) 附件A所載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應予調整,如果是的話,應如何調整;及
(ii) 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應從1986年的數量做進一步的調整和減少,如果是的話,此 種調整的范圍、數量及時間;
(b) 關于此種調整的提議應由秘書處于擬議通過該提議的締約方會議至少六個月之前通知各締 約國。
(c) 在采取此種決定時, 各締約方應盡可能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協議。如果用盡了謀求協商一致 的一切努力而仍未達成協議,則最后應由至少占締約方控制物質消費總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 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此種決定;
(d) 此種決定應對所有締約方具有拘束力,并應立即由存放機構通知各締約方。除非決定中另有 規定,此種決定應于存放機構發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后生效。
10. (a) 根據依照本議定書第6條作出的評估,并依照公約第9條規定的程序,各締約方可以決定:
(i) 是否有任何物質,如果有的話,哪些應增入本議定書任何附件,哪些應予刪去;及
(ii) 應適用于此種物質的控制措施的體制、范圍及時間;
(b) 任何此種決定,如經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接受,應即生效。
11. 雖有本條的各項規定, 各締約方得采取比本條所規定的更為嚴厲的措施。
第2A條: 氟氯化碳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后第七個月第一天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在這個期間結束時,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 不過這種數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工業合理化的目的。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 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這些物質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這些受控物質的十二個月控制期間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5.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
6.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
7.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五。
8.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9. 就計算本條第4至8款所述的國內基本需要而言,締約方年度平均生產量的計算包括它根據第2條第5款轉讓的任何生產配額,而不包括它根據第2條第5款獲得的任何生產配額。
第2B條: 哈龍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 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額部分可等于其1998至2000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受控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五十。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第2C條: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 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 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 超出部分在2003年1月1日前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限額部分可等于其1998至2000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受控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本款應予實施, 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1998至2000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五。
5.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零。
第2D條: 四氯化碳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 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E條: 1,1,1-三氯乙烷 (甲基氯仿)
1. 約方應確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的生產的計算數量。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F條: 氟氯烴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下列數量之和:
(a) 其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及
(b) 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2. 生產一種或一種以上此類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字的平均數:
(a) 其1989年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同其1989年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b) 其1989年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同其1989年附件A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以上界定的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中所述總和的百分之二十五。每一生產一種或若干種這些物質的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2款所述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然而,為了滿足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一限額,最高可超過第2款所述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一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十。 每一生產一種或若干種這些物質的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2款所述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然而,為了滿足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一限額,最高可超過第2款所述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6.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零。每一生產一種或若干種這些物質的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然而:
(a) 每一締約方可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終了的任何此種12個月期間超過對其消費量的這種限額,最高可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0.5%,但其條件是,此種消費量應僅限于:
(一)2020年1月1日時業已投入運作的制冷和空調設備的保養和維修;(二)2020 年1月1日時業已投入運作的滅火和防火設備的保養和維修;(三) 用于火箭發動機制造的溶劑;和(四) 專門用于治療燒傷的局部醫用氣溶膠。
(b) 每一締約方可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終了的任何此種12個月期間超過對其生產的這種限額,最高可超過本條第2款所述平均數量的0.5%,但其條件是,此種生產量應僅限于:
(一) 2020年1月1日時業已投入運作的制冷和空調設備的保養和維修;(二) 2020 年1月1日時業已投入運作的滅火和防火設備的保養和維修;(三) 用于火箭發動機制造的溶劑;和(四) 專門用于治療燒傷的局部醫用氣溶膠。
7. 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盡力確保:
(a) 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的使用應限于尚無其他環境上更適宜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可供采用的情況;
(b) 除為了保護人類生命或人類健康的罕見情況外,使用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不應超出附件A、B和C所列受控物質目前的使用范圍;
(c) 除為了滿足其他環境、安全及經濟上的考慮外,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的選用應是為了使臭氧的消耗減至最低限度。
第2G條: 氟溴烴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 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 及其后第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二類受控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H條: 甲基溴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4.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2年1月1日前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后超出部分可等于其1995至1998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受控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 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5之二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5至1998三年期間用于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
5之三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于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受控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6. 本條下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應不包括締約方用于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數量。
第2I條:溴氯甲烷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三類受控物質消費和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數量除外。
第2J 條:氫氟碳化物
(a) 2019至2023年:90% (b) 2024至2028年:60%(c) 2029至2033年:30%(d) 2034至2035年:20%(e) 2036年及以后:15%
(a) 2020至2024年:95%(b) 2025至2028年:65%(c) 2029至2033年:30%(d) 2034至2035年:20%(e) 2036年及以后:15%
(a) 2019至2023年:90% (b) 2024至2028年:60%(c) 2029至2033年:30%(d) 2034至2035年:20%(e) 2036年及以后:15%
(a) 2020至2024年:95% (b) 2025至2028年:65%(c) 2029至2033年:30%(d) 2034至2035年:20%(e) 2036年及以后:15%
1.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9 年1 月1 日 起的十二個月期間,以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 間,其附件F 所列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 (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不超過其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質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 的年均消費計算數量加上其第 2F 條第 1 款 所列的附件 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 量的百分之十五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表 示)與在下文(a)至(e)項所列相關年度范圍 所具體規定的百分比的乘積:
2. 盡管本條第1 款如此規定,但締約方可以 決定某締約方應確保,在 2020 年1 月1 日 起的十二個月期間,以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 間,其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 (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不超過其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質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 的年均消費計算數量加上其第 2F 條第 1 款 所列的附件 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消費計算數 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 表示)與在下文(a)至(e)項所列相關年度范 圍所具體規定的百分比的乘積:
3. 生產附件 F 中受控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 確保,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個月 期間,以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以二氧化碳 當量表示),不超過其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質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的年均生產計 算數量加上其第 2F 條第 2 款所列的附件 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五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與在下文 (a)至(e)項所列相關年度范圍所具體規定的 百分比的乘積:
4. 盡管本條第3 款如此規定,但締約方可以 決定生產附件F 中受控物質的某締約方應確 保,在202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個月期 間,以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F 所 列受控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以二氧化碳當 量表示),不超過其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質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的年均生產計 算數量加上其第 2F 條第 2 款所列的附件 C 第一類受控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 十五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與在下 文(a)至(e)項所列相關年度范圍所具體規定 的百分比的乘積:
5. 本條第1款至第4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豁免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6. 生產附件C 第一類物質或附件F 物質的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于自2020 年1 月1 日起 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生產附件C 第一類物質或附件F 物質的每 處生產設施產生的附件F 第二類物質的排放 應在相同的十二個月期間使用締約方核準的技 術盡量銷毀。
7.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對生產附件C 第一類 物質或附件F 物質的設施所產生的附件F 第 二類物質的任何銷毀,只采用締約方核準的 技術。
第3條: 控制數量的計算
為第2條和第5條的目的,每一締約方應確定附件A內每一類物質的下列計算數量:
(a) 生產量,計算方法是:
(i) 將每一種控制物質的每年生產量乘以附件A內所載該物質的消耗臭氧潛能值;
(ii) 就每一類物質,將乘積加在一起;
(b) 進口量和出口量,計算方法與(a)項敘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費量, 計算方法是將其按照以上(a)和(b)兩項確定的生產的計算數量加上進口的計算數 量, 再減去其出口的計算數量。不過, 從1993年1月1日起,在計算出口締約方的消費量 時,它向非締約方的任何控制物質的出口量不應減去。
第4條: 對與非締約方貿易的控制
1. 從1990年1月1日起,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A受控物質。
1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B受控物質。
1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任何附件C第二類受控物質。
1之四.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附件E受控物質。
1之五. 從2004年1月1日起,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
1之六.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附件C第三類受控物質。
1 之七.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每一締約方均應禁止從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附件F 受控物質。
2. 從1993年1月1日起,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附件A受控物質。
2之二.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附件B受控物質。
2之三. 自本款生效之日一年之后,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附件C第二類受控物質。
2之四.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后,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附件E受控物質。
2之五. 從2004年1月1日起, 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第一類受控物質。
2之六.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向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附件C第三類受控物質。
2 之七.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每一締約方均應禁止向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附件F 受控物質。
3. 到1992年1月1日, 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A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B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 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 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C第二類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 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 到1994年1月1日, 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A所列受控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 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內, 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B所列受控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三.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內, 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C第二類受控物質制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 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 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后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5. 每一締約方承諾在可行范圍內盡量勸阻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及利用附件附件A、B、C、E 和F所列受控物質的技術。
6. 每一締約方不應為了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那些有助于生產附件附件A、B、C、E 和F所列受控物質的產品、 設備、工廠或技術而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虮kU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不適用于可改進受控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可促進發展替代物質、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減少附件附件A、B、C、E 和F所列受控物質排放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
8. 雖有本條的規定, 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方會議確定充分遵守第2條、第2A 至2J 條以及本條規定并已按照第7條規定提交數據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并對該國作本條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進口和出口。
9. 為本條的目的,“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受控物質而言, 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10. 各締約方應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審議是否對本議定書做出修正, 以便將本條的措施擴大適用于與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就附件C第一類和附件E所列受控物質的貿易。
第4A條: 對與締約方貿易的控制
1. 如若一締約方盡管已為履行《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而采取了所有切實的步驟,但仍未能于適用于該締約方的某一受控物質逐步停用日期之后停止為其國內消費目的、而不是經各締約方商定屬于必要用途的目的生產該物質,則它便應禁止出口經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這一物質,但用于銷毀目的的此類物質除外。
2. 本條第1款應在不影響到《公約》第11條的適用和《議定書》第8條所規定的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條件下予以適用。
第4B條: 許可證制度
1. 每一締約方應于2000年1月1日或在本條對其正式生效后三個月之內,以其中較遲者為準,建立和實施對新的、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附件A、B、C和E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
2. 盡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但任何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如若決定它不能建立并實施對附件C和E中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則該締約方可以分別在2005年1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之前暫緩采取這些行動。
2 之二. 每一締約方應于2019 年1 月1 日之前或自本款對其正式生效起三個月之內,以其中較遲者為限,針對新的、已使用的、循環再用的及回收的附件F 受控物質制定和實施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任何按第5 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如決定無法于2019 年1 月1 日之前制定和實施該制度,則可將采取行動時間推遲到2021 年1 月1 日。
3. 每一締約方應于實行這一許可證制度之后三個月之內,向秘書處匯報有關建立和實施這一制度的情況。
4. 秘書處應定期編制并向所有締約方分發已向它匯報了其許可證制度運作情況的締約方的名單,并將此資料轉交履行委員會審議并向各締約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5條: 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1. 任何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如果在本議定書對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議定書生效后十年內任何時間它每年控制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量低于平均每人0.3公斤,得為滿足其國內基本需要,就第2條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該幾款內規定的時限延遲十年。但此種締約方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應不超過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種締約方應有權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7年時期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數, 或者其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平均每人0.3公斤,視何者較低為定,作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準。
2. 各締約方承擔義務, 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取得環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質和技術,并協助它們迅速利用此種替代辦法。
3. 各締約方承擔義務, 通過雙邊或多邊渠道便利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津貼、援助、信貸、擔?;虮kU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術及代用產品。
第6條: 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
從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各締約方應根據可以取得的科學、環境、技術和經濟資料, 對第2條規定的控制措施進行評估。在每次評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締約方應召開上述有關領域的合格專家組會議,并決定任何此種專家組的組成及任務規定。 專家組應于舉行會議后一年內,通過秘書處向各締約方報告其結論。
第7條: 數據匯報
1. 每一締約方應在成為締約方之后的三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附件A所列第一種控制物質的1986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在沒有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數據。
2. 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其成為締約方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關于此種物質的生產(另行單獨提出關于使用締約方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的數據)、出口和進口的數據。它提供此種數據不應遲過此項數據有關年份終了后九個月。
第8條: 不遵守
締約方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審議并通過用來斷定對本議定書條款的不遵守情形及關于如何對待被查明不遵守規定的締約方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第9條: 研究、發展、公眾認識及資料交流
1. 各締約方應從事合作,在符合其國家法律、規章和慣例的情況下,并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直接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來促進下述各方面的研究、發展及資料交流:
(a) 改善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它們的排放的最佳技術;
(b) 控制物質、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及以此種物質制造的產品的可能替代物;
(c) 有關控制戰略的費用與惠益。
2. 各締約方應個別地、 聯合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從事合作,就控制物質和其他消耗臭氧物質的排放對環境的影響促進公眾警覺。
3. 在本議定書生效后兩年內,及以后每兩年,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遞交一份其依據本條規定進行的活動簡報。
第10條: 財務機制
1. 締約方應設置一個機制, 向按照本議定書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提供財務及技術合作, 包括轉讓技術在內,使這些國家能夠執行議定書第2A至2E條和第2I 條和第2J 條條所規定的控制措施以及依據第5條第1之二款決定的第2F至2H條的任何控制措施。對該機制的捐款應當是在對按照該款行事的締約方的資金轉讓之外的其他捐款。這個機制應支付這類締約方的一切議定的遞增費用, 使它們能夠執行議定書的控制措施。締約方會議應就遞增費用類別的一份指示性清單作出決定。如果按第5 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選擇利用任何其它財務機制為其提供資金,可能得以承擔其議定的增量成本的任何部分,則該部分不應由本《議定書》第10 條下的財務機制承擔。2. 按第1款設置的機制應包括一個多邊基金。該機制還包括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的辦法。3. 這個多邊基金應:
(a) 斟酌情形作為贈款或作為減讓性款項,并按照待由締約方通過的準則,支付議定書的遞增費用;(b) 提供交換所經費從事下列任務:
(一) 通過國別研究及其他技術合作, 協助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確定其合作需要;(二) 有助于技術合作,以滿足所確定的需要;(三) 按第9條規定分發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舉辦講習班、訓練班及其他有關活動,以利于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四) 有助于及監測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可取得的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
(c) 提供多邊基金秘書處事務費用及有關支助費用。 4. 多邊基金應在締約方權力下運作,締約方應決定基金的全盤政策。 5. 締約方應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制定并監測具體業務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安排的實施,包括資源的支配,以達成多邊基金的目標。執行委員會應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或其他適當機構各按其專門領域提供合作和協助下, 履行締約方議定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載明的任務和職責。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應在按照第5條 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和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享有均衡代表權的基礎上推選,由締約方會議認可。
6. 多邊基金的資金應來自非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根據聯合國會費分攤款比額表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在某些情況下以實物和/或本國貨幣作出的捐獻。其他締約方捐款應予以鼓勵。雙邊合作以及締約方決定同意的某些區域合作若符合締約方的決定中載明的條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內視為對多邊基金的捐款, 但這類合作須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a) 與執行本議定書的規定切實相關; (b) 提供額外資金; (c) 用以支付議定的遞增費用。
7. 締約方應決定多邊基金每一財政時期的方案預算并確定個別締約方對該預算的捐款百分數。
8. 多邊基金項下的資源應在受惠締約方同意下撥付。
9. 在本條下的締約方決定應盡量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盡了一切努力謀求一致意見而仍然未能達成協議, 則這些決定應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方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但須在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和非按該條款行事的出席并參加表決決的締約方兩者中都獲得多數票。
10.本條所規定的財務機制不妨礙將來就其他環境問題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第10A條: 技術轉讓
每一締約方應配合財務機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實際可行步驟,以確保:
(a) 現有最佳的、無害環境的替代品和有關技術迅速轉讓給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
(b) 以上(a)項所指的轉讓在公平和最優惠的條件下進行。
第11條: 締約方會議
1. 締約方應定期召開會議。秘書處至遲應在本議定書生效后一年內召開第一次締約方會議,如在這個期間適逢召開公約締約方會議,則與其同時舉行。
2. 其后的締約方常會,除非締約方另有決定,應與公約締約方會議同時舉行。締約方的非常會議, 應在一次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或者應任何一個締約方的書面請求舉行, 但須在秘書處將該項請求轉送各締約方后六個月內至少獲三分之一締約方支持該項請求。
3. 締約方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
(a) 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其會議的議事規則;
(b) 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財務條例;
(c) 設置第6條規定的專家組并確定其任務規定;
(d) 審議并通過第8條所規定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e) 開始依據第10條第3款制定工作計劃。
4. 締約方會議的職責是:
(a) 審查本議定書的執行情況;
(b) 決定第2條第9款所指的調整或減少;
(c) 按照第2條第10款決定應否對任何附件物質清單作出任何添加、 增入或刪除并決定有關 的控制措施;
(d) 必要時為第7條和第9條第3款所規定的資料匯報制定準則或程序;
(e) 審查按照第10條第2款提出的技術援助請求;
(f) 審查秘書處依據第12條(c)項規定編制的報告;
(g) 按照第6條,評估第2條所規定的控制措施;
(h) 視需要審議并通過對本議定書的修正;
(i) 審議并通過用于執行本議定書的預算;
(j) 審議并采取為實現本議定書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
5. 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 以及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 均可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締約方會議。 任何組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性質、政府或非政府性質,只要在與保護臭氧層有關領域具有資格,并向秘書處聲明愿意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締約方會議,則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締約方表示反對,都可被接納參加。觀察員的接納與參加應遵照締約方通過的議事規則。
第12條: 秘書處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秘書處應:
(a) 為第11條所規定的締約方會議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務;
(b) 收取依據第7條提供的數據,并在締約方請求時提供此種數據;
(c) 根據按照第7條和第9條規定收到的資料,定期編制報告并向締約方分發;
(d) 通知締約方依據第10條所收到的任何技術援助請求, 以便利提供此種援助;
(e) 鼓勵非締約方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締約方會議并按照本議定書規定行事;
(f) 酌情向此種非締約方觀察員提供以上(c)和(d)項所指的資料和請求;
(g) 履行締約方為實現本議定書宗旨而可能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13條: 財務規定
1. 實施本議定書所需的經費, 包括與本議定書有關的秘書處業務經費, 應全部由締約方的繳款支付。
2. 締約方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本議定書業務所需的財務條例。
第14條: 本議定書與公約的關系
除本議定書內另有規定外,公約中有關其議定書的各項規定應適用于本議定書。
第15條: 簽字
本議定書應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 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華、及198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字。
第16條: 生效
1. 本議定書應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但屆時必須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質1986年估計全 球消費量三分之二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至少十一份批準、 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文書,同時公約第17條第1款的各項規定亦已履行。如果這些條件在該日尚未滿足, 則本議定書應于這些條件滿足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2. 為第1款的目的, 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應不算作此種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之外另加的文書。
3. 在本議定書生效后, 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于其交存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成為本議定書的締約方。
第17條: 議定書生效后加入的締約方
在不違背第5條的規定之下,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應立即履行在這個日期對本議定書生效之日成為締約方的國家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適用的第2條和第4條下規定的全部義務。
第18條: 保留
不得對本公約作出任何保留。
第19條: 退出
1. 本公約對某一締約方生效四年之后, 該締約方可于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保管者退出公約。
2. 任何議定書對某一締約方生效四年之后,除非該議定書另有規定,該締約方可于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保管者退出該議定書。
3. 這種退出應于保管者接得通知之日以后一年終了時或退出通知內說明的更晚時間生效。
4. 任何締約方一旦退出公約,應即被視為亦已退出它加入的任何議定書。
第20條: 作準文本
本議定書原本應交存于聯合國秘書長, 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為作準文本。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訂于蒙特利爾。
附件A: 控制物質
類別 | 物質 | 消耗臭氧潛能值* |
第一類 | ||
CFCI3 | (CFC-11) | 1.0 |
CF2CI2 | (CFC-12) | 1.0 |
C2F3CI3 | (CFC-113) | 0.8 |
C2F4CI2 | (CFC-114) | 1.0 |
C2F5CI | (CFC-115) | 0.6 |
第二類 | ||
CF2BrCI | (halon-1211) | 3.0 |
CF3Br | (halon-1301) | 10.0 |
C2F4Br2 | (halon-2402) | 6.0 |
* 這些消耗臭氧潛能值是根據現有知識的估計數,它們將獲定期審查和修改。
附件B:受控物質
類 別 | 物 質 | 消耗臭氧潛能值 |
第一類 | ||
CF3CI | (CFC-13) | 1.0 |
C2FCI5 | (CFC-111) | 1.0 |
C2F2CI4 | (CFC-112) | 1.0 |
C3FCI7 | (CFC-211) | 1.0 |
C3F2CI6 | (CFC-212) | 1.0 |
C3F3CI5 | (CFC-213) | 1.0 |
C3F4CI4 | (CFC-214) | 1.0 |
C3F5CI3 | (CFC-215) | 1.0 |
C3F6CI2 | (CFC-216) | 1.0 |
C3F7CI | (CFC-217) | 1.0 |
第二類 | ||
CCI4 | 四氯化碳 | 1.1 |
第三類 | ||
C2H3CI3* | 1,1,1-三氯乙烷* | 0.1 |
(甲基氯仿) |
*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受控物質
類別 | 物質 | 異構體數目 | 消耗臭氧潛能值* | 100年全球升溫潛能值 *** |
第一類 | ||||
CHFCl2 | (HCFC-21)** | 1 | 0.04 | 151 |
CHF2Cl | (HCFC-22)** | 1 | 0.055 | 1810 |
CH2FCl | (HCFC-31) | 1 | 0.02 | |
C2HFCl4 | (HCFC-121) | 2 | 0.01–0.04 | |
C2HF2Cl3 | (HCFC-122) | 3 | 0.02-0.08 | |
C2HF3Cl2 | (HCFC-123) | 3 | 0.02-0.06 | 77 |
CHCl2CF3 | (HCFC-123)** | – | 0.02 | |
C2HF4Cl | (HCFC-124) | 2 | 0.02-0.04 | 609 |
CHFClCF3 | (HCFC-124)** | – | 0.022 | |
C2H2FCl3 | (HCFC-131) | 3 | 0.007-0.05 | |
C2H2F2Cl2 | (HCFC-132) | 4 | 0.008-0.05 | |
C2H2F3Cl | (HCFC-133) | 3 | 0.02-0.06 | |
C2H3FCl2 | (HCFC-141) | 3 | 0.005-0.07 | |
CH3CFCl2 | (HCFC-141b)** | – | 0.11 | 725 |
C2H3F2Cl | (HCFC-142) | 3 | 0.008-0.07 | |
CH3CF2Cl | (HCFC-142b)** | – | 0.065 | 2310 |
C2H4FCl | (HCFC-151) | 2 | 0.003-0.005 | |
C3HFCl6 | (HCFC-221) | 5 | 0.015-0.07 | |
C3HF2Cl5 | (HCFC-222) | 9 | 0.01-0.09 | |
C3HF3Cl4 | (HCFC-223) | 12 | 0.01-0.08 | |
C3HF4Cl3 | (HCFC-224) | 12 | 0.01-0.09 | |
C3HF5Cl2 | (HCFC-225) | 9 | 0.02-0.07 | |
CF3CF2CHCl2 | (HCFC-225ca)** | – | 0.025 | 122 |
CF2ClCF2CHClF | (HCFC-225cb)** | – | 0.033 | 595 |
C3HF6Cl | (HCFC-226) | 5 | 0.02-0.10 | |
C3H2FCl5 | (HCFC-231) | 9 | 0.05-0.09 | |
C3H2F2Cl4 | (HCFC-232) | 16 | 0.008-0.10 | |
C3H2F3Cl3 | (HCFC-233) | 18 | 0.007-0.23 | |
C3H2F4Cl2 | (HCFC-234) | 16 | 0.01-0.28 | |
C3H2F5Cl | (HCFC-235) | 9 | 0.03-0.52 | |
C3H3FCl4 | (HCFC-241) | 12 | 0.004-0.09 | |
C3H3F2Cl3 | (HCFC-242) | 18 | 0.005-0.13 | |
C3H3F3Cl2 | (HCFC-243) | 18 | 0.007-0.12 | |
C3H3F4Cl | (HCFC-244) | 12 | 0.009-0.14 | |
C3H4FCl3 | (HCFC-251) | 12 | 0.001-0.01 | |
C3H4F2Cl2 | (HCFC-252) | 16 | 0.005-0.04 | |
C3H4F3Cl | (HCFC-253) | 12 | 0.003-0.03 | |
C3H5FCl2 | (HCFC-261) | 9 | 0.002-0.02 | |
C3H5F2Cl | (HCFC-262) | 9 | 0.002-0.02 | |
C3H6FCl | (HCFC-271) | 5 | 0.001-0.03 | |
類 別 | 物 質 | 導構體數目 | 消耗臭氧潛能值* |
第二類 | |||
CHFBr2 | 1 | 1.00 | |
CHF2Br | (HCFC-22B1) | 1 | 0.74 |
CH2FBr | 1 | 0.73 | |
C2HFBr4 | 2 | 0.3-0.8 | |
C2HF2Br3 | 3 | 0.5-1.8 | |
C2HF3Br2 | 3 | 0.4-1.6 | |
C2HF4Br | 2 | 0.7-1.2 | |
C2H2FBr3 | 3 | 0.1-1.1 | |
C2H2F2Br2 | 4 | 0.2-1.5 | |
C2H2F3Br | 3 | 0.7-1.6 | |
C2H3FBr2 | 3 | 0.1-1.7 | |
C2H3F2Br | 3 | 0.2-1.1 | |
C2H4FBr | 2 | 0.07-0.1 | |
C3HFBr6 | 5 | 0.3-1.5 | |
C3HF2Br5 | 9 | 0.2-1.9 | |
C3HF3Br4 | 12 | 0.3-1.8 | |
C3HF4Br3 | 12 | 0.5-2.2 | |
C3HF5Br2 | 9 | 0.9-2.0 | |
C3HF6Br | 5 | 0.7-3.3 | |
C3H2FBr5 | 9 | 0.1-1.9 | |
C3H2F2Br4 | 16 | 0.2-2.1 | |
C3H2F3Br3 | 18 | 0.2-5.6 | |
C3H2F4Br2 | 16 | 0.3-7.5 | |
C3H2F5Br | 8 | 0.9-1.4 | |
C3H3FBr4 | 12 | 0.08-1.9 | |
C3H3F2Br3 | 18 | 0.1-3.1 | |
C3H3F3Br2 | 12 | 0.1-2.5 | |
C3H3F4Br | 12 | 0.3-4.4 | |
C3H4FBr3 | 12 | 0.03-0.3 | |
C3H4F2Br2 | 16 | 0.1-1.0 | |
C3H4F3Br | 12 | 0.07-0.8 | |
C3H5FBr2 | 9 | 0.04-0.4 | |
C3H5F2Br | 9 | 0.07-0.8 | |
C3H6FBr | 5 | 0.02-0.7 | |
第三類 | |||
CH2BrCl | 溴氯甲烷 | 1 | 0.12 |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潛能值的區間時,為議定書的目的應使用該區間的最高值。作為單一數值列出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是根據實驗室的測量計算得出的。作為區間列出的潛能值是根據估算得出的,較不確定。區間值涉及一個同質異構群的潛能值,其最高值是具有最大消耗臭氧潛能值的異構體的消耗臭氧潛能值估計數,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潛能值的異構體的潛能值估計數。
** 指明最大規模生產的物質,并為議定書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潛能值。
*** 對于未指明全球升溫潛能值的物質,適用的默認值為0,直到通過第2 條第9(a)(二)款設想的程序加入全球升溫潛能值。
附件D:* 含有附件A所列受控物質的產品**清單
產品 | 海關編碼 | ||
1. | 汽車和卡車的空凋器 (不論是否構成車輛機件一部分) | ................... | |
2. | 家用和商用制冷和空調/熱泵設備 *** | ................... | |
例如: | 冰箱 | ................... | |
冷凍箱 | ................... | ||
減濕器 | ................... | ||
水冷器 | ................... | ||
制冰機 | ................... | ||
空調和熱泵 | ................... | ||
3. | 氣溶膠產品,醫療用的除外 | ................... | |
4. | 便攜式滅火器 | ................... | |
5. | 絕熱板、絕熱片及水管絕熱套 | ................... | |
6. | 預聚物 | ................... |
* 本附件是由締約方第三次會議根據議定書第4條第3款的要求于1991年6月21日在內羅畢通過的。
** 但在作為個人和家庭用品批量運輸或在通常免受海關檢查的類似非商業情形下運輸時不算。
*** 當含有附件A所列受控物質作為致冷劑和/或在產品的絕緣材料中時。
附件E: 受控物質
類 別 | 物 質 | 消耗臭氧潛能值 |
第一類 | ||
CH3Br | 甲基溴 | 0.6 |
附件F:受控物質
類別 | 物質 | 100年全球升溫潛能值 |
第一類 | ||
CHF2CHF2 | HFC-134 | 1 100 |
CH2FCF3 | HFC-134a | 1 430 |
CH2FCHF2 | HFC-143 | 353 |
CHF2CH2CF3 | HFC-245fa | 1 030 |
CF3CH2CF2CH3 | HFC-365mfc | 794 |
CF3CHFCF3 | HFC-227ea | 3 220 |
CH2FCF2CF3 | HFC-236cb | 1 340 |
CHF2CHFCF3 | HFC-236ea | 1 370 |
CF3CH2CF3 | HFC-236fa | 9 810 |
CH2FCF2CHF2 | HFC-245ca | 693 |
CF3CHFCHFCF2CF3 | HFC-43-10mee | 1 640 |
CH2F2 | HFC-32 | 675 |
CHF2CF3 | HFC-125 | 3 500 |
CH3CF3 | HFC-143a | 4 470 |
CH3F | HFC-41 | 92 |
CH2FCH2F | HFC-152 | 53 |
CH3CHF2 | HFC-152a | 124 |
第二類 | ||
CHF3 | HFC-23 | 14 800 |
修正案及其文件:
倫敦修正(1990) 締約方第二次會議議定的對《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倫敦1990年6月27-29日).pdf
哥本哈根修正(1992) 締約方第四次會議議定的對《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哥本哈根,1992年11月23-25日).pdf
蒙特利爾修正(1999年) 締約方第九次會議議定的對 《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1997年9月15日至17日,蒙特利爾).pdf
北京修正(1999年) 締約方第十一次會議議定的對《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北京).pdf
基加利修正(2016年) 締約方第二十八次會議定的對《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2016年10月10日至15日,基加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