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2部規章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1號,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8號令修改)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志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
二、將《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編號,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的“信息產業部”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
將附錄中的“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